六、禁止物品与行为,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物品与行为,一经发现,场馆工作人员将立即报告安保部门依法处理。奥运会场馆严令禁止的物品与行为包括:
1、携带枪支、弹药、弩、匕首等管制器具;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,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物品等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。2、围攻裁判员、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。3、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。4、任何游行、就坐、示威行为、裸奔等其他扰乱现场活动秩序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七、本规则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17日。
八、本规则会因场馆和赛事不同在执行中略有差异,解释权归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员组委会。如需了解详细信息,敬请致电12308咨询。北京奥组委将为您提供多语言的信息咨询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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